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