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监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