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条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提交。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