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