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安全生产条件;
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