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