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