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变更建设地址的;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