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