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