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