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 (四)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