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