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