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