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 物理、化学性质; (三) 主要用途; (四) 危险特性; (五) 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 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