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