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