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