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