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