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