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文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样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的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