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