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