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