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