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