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第二十三条 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