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样件;
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
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广告样件;
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