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跨省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由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