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