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应当责令其改正,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责令违法当事人予以销毁。对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没收等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