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