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