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