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