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