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五条 印制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按照国家有关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承接印刷企业所在的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印制宗教用品的,按照国家有关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