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四条 承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管理部门审核;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