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二十八条 承接印刷企业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出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