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七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并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