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六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