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一)

(一) 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单位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责任的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所查处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情况。质检部门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依法组织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告和通报获知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