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第十条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第十条 法监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进展情况,并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向部务会或者各司局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