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09年) 三、 依法做好卫生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一)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09年) (一) 三、 依法做好卫生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一)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复议机构的监督。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克服不敢当被告或被申请人、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以高标准、高质量的应诉或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构监督。要坚决执行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或裁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或司法建议,积极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