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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3. 十一、 认定医师资格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会同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4. 附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附件:

十一、 认定医师资格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部门会同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略)

卫生部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十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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