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二、 加强领导,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 坚决执行疫苗分类管理规定。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为了实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疫苗接种率,《条例》对疫苗实行分… (二) 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规范疫苗接种行为。 接种单位是实施预防接种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完成国家免疫规划为目的,结合当地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确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 (三) 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为保证儿童能够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规定受种,《条例》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 (四) 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范围、鉴定、处理和补偿办法,为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供了法律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报告,… (五) 积极争取有关政策的落实。 《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规定,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