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8.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8. 8. 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七、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八、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九、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二十、 年度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而医学综合笔试不合格,其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不作为以后年度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依据。 二十一、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二十二、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以及取得中国(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的报名资格问题另行规定。 二十三、 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7.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