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 (三)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