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七、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七、 七、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药品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鉴定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六、 目录 八、